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创青春”河南省大学生创业大赛的通知

时间:2016-11-24浏览:341设置

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创青春”

河南省大学生创业大赛的通知

(会签稿)

各高校团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有效搭建大学生创新创业平台,增强职业学校学生创新创效、就业创业和职业转换能力,发现、培育和选树创新创业人才,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四个河南”建设培养高素质青年人才,2016年“创青春”河南省大学生创业大赛将于近期启动。现将大赛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举办单位

主办单位:共青团河南省委、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河南省学生联合会

承办单位:河南农业大学

协办单位:河南省留学创业园

二、参赛内容和对象

1.大赛下设3项主体赛事:第十三届“挑战杯”河南省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创业实践挑战赛、公益创业赛。

其中,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面向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以商业计划书评审、现场答辩等作为参赛项目的主要评价内容。

创业实践挑战赛面向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或毕业未满3年的高校毕业生,且已投入实际创业3个月以上,以经营状况、发展前景等作为参赛项目的主要评价内容。

公益创业赛面向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以创办非盈利性质社会组织的计划和实践等作为参赛项目的主要评价内容。

有关具体安排将另行通过书面通知、官方微信公众号(微信名称:青爱的,微信号:xxb1812)等形式和渠道进行公布。

22016年“创青春”创业大赛设立MBA、电子商务等专项竞赛,由国赛承办方协调相关单位负责具体组织,以上2项专项竞赛不再组织省级预赛,组织执行机构另设,奖项单独设立有关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其中,MBA专项赛:(1)组织形式:由赛事承办方会同部分高校发起,组织和邀请国内设有MBA专业的各高校参加。(2)参赛对象:就读于MBA专业的在校学生。(3)参赛形式:通过申报创业项目计划书(是否已投入创业及创业领域不限,申报不区分具体组别)参加该项赛事。(4)参赛名额:每所高校只能组成1支团队参赛。(5)赛事组织开展时间:20163月启动,9月进行决赛。

电子商务专项赛:(1)组织形式:由国赛承办方直接面向国内各高校开展。(2)参赛对象:高校在校学生。(3)参赛形式:通过提交基于电子商务领域的创业项目计划书(是否已投入创业不限,鼓励申报已运营的项目)参赛。(4)参赛名额:每所高校最多可申报3项。(5)赛事组织开展时间:20163月启动,9月进行决赛。

三、推进步骤

2016年“创青春”河南省大学生创业大赛的3项主体赛事分预赛和决赛两个阶段进行。

1. 预赛。420-27日。各高校按照名额分配要求确定参加全省复赛的作品和团队,并在大赛官方网站(http://ha.chuangqingchun.net,4月20日开端口,427日端口关闭)进行网络报备和申报,本届大赛预赛不再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作品。

其中,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实行项目分类申报,即分为已创业与未创业两类(具体标准另行通知)。各校在推报复赛项目时,两类项目的比例不作限制。评委会将在复赛、决赛阶段,针对两类项目实行相同的评审规则;计算总分时,将视已创业项目实际运营情况,在其实得总分基础上给予1%5%的加分。

具体事宜届时参见官方微信通知。

2. 公布入围名单: 5月中旬,省竞赛指导委员会公布入围名单,向各有关高校下达终审决赛参赛通知及作品展览、答辩等有关规范要求。

3.决赛:5月下旬。省竞赛评审委员会将以书面评审、秘密答辩和公开答辩相结合的方法,评出获奖作品,确定参加2016“创青春”中国大学生创业大赛的作品。

四、名额分配

各参赛高校推荐参加全省大赛作品的数量按照在校学生规模分配:


  

高校规模

创业计划竞赛

创业实践挑战赛

公益创业赛

2万人以下高校

3

2

2

2-3万人高校

6

4

3

3万人以上高校

9

6

4

  

五、联系方式

团省委学校部

联系人:潘幸

电话:0371-65904813

传真:0371-65866849

邮编:450003

地址:郑州市金水路17号中青大厦1812

  

河南农业大学团委

联系人:王照兰

电话:0371-63558872

邮编:450003

地址:郑州市农业路63

  


  

  

共青团河南省委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

  

  

  

  

河南省学生联合会

  

  

  

2016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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